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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忠校長獎學金(辦法&申請表)

陳 為 忠 校 長 獎 學 金 辦 法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董事會第二屆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董事會第三屆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董事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董事會第四屆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元月八日董事會第五屆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董事會第六屆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一、宗旨:

    本會為獎助國立聯合大學及獎助該校家境清寒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以

順利完成學業,為國育才,特訂定本辦法。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資格:凡該校日、夜間部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均可提出

  申請:
1.本校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家境清寒之定

 義為家庭年收入低於八十萬元者。
2.已獲其它獎助學金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但獲教育部弱勢助學補助或

 減免學雜費者,得再申請本獎學金,惟核發本獎學金時需扣除原弱勢補助或減

 免學雜費之金額。
三、金額與名額:
1.每名補助新台幣四至五萬元。
2.情形特殊者,金額不受上述限制,經專案審查小組審議後報請董事長核可。
四、申請日期:符合獎助學金申請者其申請日期,即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申請

              人需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最近年度全國國稅資料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家庭年收入須低於80萬

  元)。
(4).導師或系主任或輔導教官、老師之推薦證明書。
(5).前學期成績單。
(6).家庭狀況概述。
五、受領本獎學金者每學期應提供四十小時工讀時間服務於學校教學單位、行政

  單位或其它臨時指派之工作等。其工讀內容由學務處依各教學、行政單位項

  目所提之工讀需求,統籌分派相關之工作。未能執行所指派之工讀服務工作

  者,本會得取銷其申請資格並追回本獎助學金。
六、本辦法所稱之家境清寒或家遭變故之認定由本會審議小組另訂之。
七、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指派相關人員訪視申請人之家庭狀況,如有資料填寫不時

  或不符本辦法之申請資格者,則取銷其申請。
八、為便利受獎學生能及時獲得獎勵,本設置辦法得經國立聯合大學同意,委託

  該校辦理本設置辦法一切事宜,並於年度預算開始時將預算內之金額撥入該

  校,由其依本辦法自行受理、協助審查及發放獎勵獎助學金,年度結束時,

  將憑證、審查經過及結餘款函送本會辦理結案。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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